体检和考察
根据考试总成绩,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。
体检按人事部、卫生部《关于印发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国人部发[2005]1号),人事部办公厅、卫生部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国人厅发[2007]25号)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卫生部《关于修订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〉及〈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(试行)〉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[2010]19号)的规定进行。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,体检项目和标准还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卫生部、国家公务员局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[2010]82号)的规定执行。
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,在体检前要先进行体能测试,体能测试合格的方可参加体检。体能测试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公务员局《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(暂行)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1〕48号)的规定执行。
考察按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察的有关规定进行。
因体能测试、体检、考察不合格等造成的职位空缺,由各省辖市委组织部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公务员局和省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,报省委组织部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公务员局同意。递补须从报考同一职位并参加面试的人员中,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。